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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 IM电竞app高股息 (512590):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2022-11-14 14:39:08

  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94号和机构部函〔2018〕1627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

  本基金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者在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风险。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人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流动性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科创板风险等。

  基金资产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于科创板。

  本基金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高股息精选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者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参与网下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参与网下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者在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主要人员情况变更,本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所载相应内容(“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11月11日。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未更新。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8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者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者在作出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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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8、联接基金: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于证券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者:指依法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者境内证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者

  24、人、者:指个人者、机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基金的其他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开放日:指为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高股息精选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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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59、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91,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市场业务总监兼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市场业务总监。自2017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Pierre-Axel Margulies先生,董事。法国国籍,法国里昂商学院,公司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2016年参加欧洲工商管理学院MBA项目。2012年至2015年进入通用资本担任商业发展部副总监,负责收购及并购业务。2016 年加入布鲁克菲尔德资产管理银行, 2017加入贝恩公司任顾问。2018年至今加入安盛,2018年至2019年任战略与企业财务官,2020年起至2022年8月任总裁办公室主任。现任安盛中国区经理。2022年 8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委委员、零售业务总监、零售业务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年 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林忠汉(LAM, Chung Han Terence)先生,董事。英国国籍,拥有英国伦敦大学学士学位。在加入安盛管理亚洲之前,曾任职于多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包括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等,担任高级业务发展和产品管理等多个高级职位,覆盖亚太地区。自2010年起,加入安盛管理,目前担任亚太区董事总经理,核心业务销售及市场推广总监、亚太区客户业务负责人以及安盛亚洲执行委员会成员。林忠汉过去20年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服务多种重要的亚太区机构及零售客户,如中央银行、主权基金、保险公司及私人银行等。 2022年8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袁涛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具备19年武警上海市边防总队管理工作经历,2018年起在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历任纪委书记、委书记、副总裁,主要负责股权运作、存量资产处置以及风控合规工作等。2022年6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委书记、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2022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年 4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总行第一直属委委员,总行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行市场业务委副书记,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行市场业务委副书记。现任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行市场业务委副书记。2021年11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1994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1年11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 4月加盟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BOSCH讲席教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学士。现任火山石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叶顺先生曾任IDG资本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委书记职务。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所博士。1973年参加工作。1983年2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学院,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年6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担任上海国际中心研究院院长。

  2021年 5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自2021年9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就职于上海盛融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年 1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工程学士,拥有15年法律合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 2006-2007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年期间,任摩根芒萨尔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年加入安盛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年8月起至今,任安盛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至2003年间曾在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工程研究员2年;2003年至2007年10月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4年,先后担任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10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数及量化部总监,并于2010年12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3月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2012年5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8年9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联接基金及浦银安盛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9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浦银安盛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浦银安盛中证ESG 12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担任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任帅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甫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风险咨询顾问、耀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经理。2015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部业务主管,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自2022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1994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1年11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 8月起,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工作。2007年 3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年5月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市场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3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陈阳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中关村证券(现为安信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2013年12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12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2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7月起兼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邓列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IT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2020年 3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高钢杰先生,中国科学院天体物理博士。2010 年 10 月至 2014 年 3月在上海东证期货研究所、国泰君安期货研究所担任量化研究员。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0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贵金属业务部工作,历任产品研发经理、代客交易经理。2018 年 10 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 ETF 业务筹备工作。2019年 3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6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联接基金及浦银安盛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7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担任浦银安盛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ESG 12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任浦银安盛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任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任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起任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4月起任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6月起任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陈士俊,任职日期2019年1月29日至2022年11月11日。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内容、基金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内容、基金计划等信息;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审阅与批准。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电 线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32万亿元。2022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33.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截至2022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基金646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资产、RQFII证券资产、QDII证券资产、RQDII证券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根据《证券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对象、基金资产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94号和机构部函【2018】1627号文注册,于 2019年 1月 10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19年 1月 23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72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 349,503,444份,已全部计入者账户,归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9年 1月 29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认购所募集的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因上述 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人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