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C : 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C : 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价值,自主做出决策,并承担基金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对象与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者基金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者作出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风险,由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2年 7月 15日(关于基金增设份额及调整开放期设置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11月 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组合报告等内容。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嘉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嘉享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嘉享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于证券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者:指依法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境内证券期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者
22、人、者:指个人者、机构者、合格境外机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基金的其他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市场部总监,总行市场总部、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委委员。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银行、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 MBA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系国际教研室主任、讲师。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部总经理,公司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200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监(固定收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高级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李建(LI Jian)先生,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监(权益)、权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多元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业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 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总监(固定收益)。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三处债券交易员, 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部交易处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部一组副主管、 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部委托一组主管。
白洁(BAI Jie)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经理,董事(D),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司部固定收益分析员。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1年 3月至 2020年 2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12月至 2019年 4月任中银理财7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7月任中银理财 21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至今任中银产业债基金(原中银产业债一年定开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至 2021年 7月任中银安心回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1月至 2018年 2月任中银新机遇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8月至 2018年 2月任中银颐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9月至2020年 12月任中银富享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3月至今任中银丰庆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至今任中银信享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至今任中银稳汇短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7月至 2021年 7月任中银添盛 39个月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至今任中银欣享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5月至今任中银恒泰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6月至今任中银嘉享3个月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1月至今任中银恒嘉 60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8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201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 10月至今任中银丰实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3月至今任中银利享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7月至今任中银添盛 39个月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6月至今任中银嘉享 3个月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2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刘筱筠(Liu Xiaoyun)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市场部债券交易经理。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 10月至今任中银嘉享 3个月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0月至今任中银欣享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9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奚鹏洲(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总监(权益))、方明(专户部 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王伟(权益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内容、基金计划(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决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8.6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12.36亿元,同比增长8.9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6.80亿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2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基金581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3576.61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2676.87亿份。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对象和范围、组合比例、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21年 3月 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950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21年 6月 4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21年 6月 28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5,056,906,321.78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446户。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21年 7月 1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系统故障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人。
1、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注:1个月按 30日计算,以此类推。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 7日以上(含 7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 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人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500=8,695.65份 即:者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其可得到 8,695.65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以此类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至全部赎回,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人办理定期定额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人在办理定期定额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本基金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债、央行票据、商业银行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的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的其他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等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未完)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