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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鑫睿IM电竞 IM电竞平台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 (012904): 上投摩根鑫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12-14 21:31:30

  本基金于 2021年 6月 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18号文注册。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者在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存在因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结算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作业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期权。存在因期权而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存在因资产支持证券而带来的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本基金可以参加港股通标的的。基金资产于港股通标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环境、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基金可根据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港股。

  本基金可以参与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于沪深市场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1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型基金。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者关注。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 ),知晓并同意上投摩根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上投摩根基金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2年 11月 24日,基金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截止日为 2022年 9月 30日。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投摩根鑫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鑫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人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者在做出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鑫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鑫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鑫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鑫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投摩根鑫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于证券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者:指依法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境内证券期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境内证券期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的境外法人

  22、人、者:指个人者、机构者、合格境外机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基金的其他人的合称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人开立的、记录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5、最短持有期限: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为 1年的锁定持有期限。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通常 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于 T+1日确认)至 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前一日(含该日)期间,开放日指为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1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开放日指为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计划: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内地与香港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包括沪港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60、港股通标的:指内地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6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5层 法定代表人:陈兵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2004年 5月 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 8月 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IM电竞 IM电竞app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目前的 51%和 49%。

  2006年 6月 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年 4月 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年 6月 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年 3月 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年 3月 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管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运营经理、富林明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成员。

  和客户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组合经理。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汉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委书记、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曾任浦发银行总行资金总部组合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浦发银行总行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海口分行行长助理(挂职),浦发银行总行机构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市场部(深圳)副总经理,总行机构部副总经理。

  曾任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副科长,办公室副科长、科长,三林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兼康桥工业园区支行行长,零售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财富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兼任申银万国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银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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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任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以及另类管理协会(AIMA)全球者指导委员会成员。

  现为独立顾问,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安联环球香港有限公司兼职顾问。

  曾在日本 Sunroute公司海外业务室专门从事有关亚太地区市场发展和设立企业的日常法律顾问工作。

  曾就职于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海通证券银行部;入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后历任资金信托总部、资产管理总部、信托发展总部负责人。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监、绩效评估总监、国际部总监、组合基金部总监、董事。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中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倪权生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学博士。自2011年7月至2014年12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研究员;2015年1月至2019年8月,在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部副总经理;2019年8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内权益部均衡组组长兼资深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起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9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全景优势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3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鑫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8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猛,副总经理兼总监;朱晓龙,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李博,价值成长组组长兼资深基金经理;郭晨,成长组组长兼资深基金经理;倪权生,均衡组组长兼资深基金经理;李德辉,资深基金经理。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内容、基金计划等信息;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内容、基金计划等信息;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线)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准则,通过设立准则、事前管控、事后管控,保障基金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IM电竞 IM电竞app公司内部要求。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8.6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12.36亿元,同比增长8.9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2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基金61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055.27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3181.41亿份。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对象和范围、组合比例、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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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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