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9月28日证监许可[2020]2419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2月16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本基金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型基金。
本基金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章节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月11日,其他章节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5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人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人在作出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
4、基金合同:指《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于证券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者:指依法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者境内证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境内证券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的境外法人
22、人、者:指个人者、机构者、合格境外机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基金的其他人的合称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IM电竞 IM电竞平台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人开立的、记录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开放日:指为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计划: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10、客户服务电线、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基金、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新动力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消费行业型证券基金、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上游产业型证券基金、华商改革创新型证券基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型发起式证券基金、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型发起式证券基金、华商高端装备制造型证券基金、华商医药医疗行业型证券基金、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基金、华商鸿畅39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鸿盈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核心引力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嘉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医药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稳健添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卓越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品质慧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鸿源三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资金、华商稳健汇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300智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鸿丰纯债债券型证券基金、华商均衡30混合型证券基金、华商安远稳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华商核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
陈牧原:董事长。男,硕士。曾就职于甘南州财政局,甘肃省财政厅,历任农财处副主任科员、财务处主任科员、税政处副处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及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政府采购办公室兼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经济建设处处长、行政政法处处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副厅长、组成员,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兼),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组成员,甘肃控股IM电竞 IM电竞平台集团有限公司委书记、董事长,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书记、董事长。
苏金奎:董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就职于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部项目经理,计划财务总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
曹锋:董事。男,本科学历。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委组织部部长。曾就职于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IM电竞 IM电竞平台主任、委办公室主任、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张龙清:董事。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天津市政工程局、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曾任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地质工程师,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深圳鸿基天成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禄存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孟博:董事。男,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委委员、董事。曾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炼铁厂科员,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副处长,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2018年 6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天水市信托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电子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养护与管理分会副理事长、国际电工委员会智慧城市系统评价组(IEC/SEG1-WG3)专家、中国研究型学会实践创新分会副会长、教育部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科技部现代服务业共性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职务。历任亿阳交通总裁,亿阳信通董事、副总裁,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胡海全:监事。男,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内核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平板玻璃厂、甘肃华联会计师事务所、五联联合(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合规风控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副总监。
秦漫:监事。女,本科学历。现任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曾任四川鼎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会计。
宋锋:监事。男,校研究生学历,正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财务处科员,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科长、部长助理。
程蕾:职工监事。女,大学本科。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童立: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易金剑: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中级经济师。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杰迈晶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研员,IBM(中国)高级人力资源专员,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人事调配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高级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07年 5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年 4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一部总经理、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年 1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上海新兰德证券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总经理。
李双全: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7年8月至2010年4月就职于SK能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0年4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7日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4月8日至2021年1月19日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8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2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改革创新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23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5月22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 16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5月19日起至今担任华商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9月21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均衡30混合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权益部(原管理部)副总经理、公司公募业务权益决策委员会委员。
彭欣杨:男,中国籍,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就职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研究员;2012年3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4月11日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 4月 12日至2019年 8月 23日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5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 21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月10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公司决策委员会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总监、权益部(原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双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原管理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高兵: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原管理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计划、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内容、基金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目标和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内容、基金计划等信息;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指导和制约后者,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线)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2年 3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基金和开放式证券基金共 722只。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比例和禁止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线)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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