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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华夏常阳三年定开混合 (007207):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3月13日公告)2023-03-14 16:59:45

  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20日证监许可[2019]454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本基金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3个月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3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本基金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基金资产通过港股通机制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环境、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港股。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有风险,者在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2023年3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机构者:指依法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者境内证券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境内证券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的境外法人。

  21、人、者:指个人者、机构者、合格境外机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基金的其他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人开立的、记录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计划: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4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设立日期: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 传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服务行业的。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经理、资产管理业务主管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销售交易部B角(主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中信证券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据中心行政负责人,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公司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委员。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

  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部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委员、经理等。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行政负责人等。

  孙轶佳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等。2011年8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华夏优势增长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19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等,现任华夏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7日起任职)、华夏新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7日起任职)、华夏优加生活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3日起任职)、华夏常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日起任职)、华夏兴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日起任职)、华夏睿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日起任职)、华夏安阳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日起任职)、华夏鸿阳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日起任职)、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蔡向阳先生任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郑煜女士任基金经理。

  朱熠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权益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经理。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或者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内容、基金计划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进行持续教育。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对、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决策等;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在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合同和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策略、建立和调整组合并下达指令,对于超过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机构反洗钱义务。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线)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作为国内首批开券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70只证券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 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托管银行”奖项。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比例、范围、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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