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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3年 4月 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体系的议案》。公司第七届监事第六次会议于 2023年 4月 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陆续进行了修订,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原有制度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前述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上市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管理需要,对公司内控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完善,包括修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 31个制度,补充制定《对外管理制度》1个制度,废止《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特许经销商加盟管理制度》3个制度。列表中各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公 司内部管理机构共设 12个职能部门,其 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为了加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根据公 司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共设 6个职能部门,其具体工作职 责分工如下:
财务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协助 制定发展战略和进行经营决策;负责建 立科学、系统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和 实施公司资金运营和管理计划;负责公 司编制预、决算报告;负责公司筹资计 划的编制和实施,审批公司重大资金流 向;和证券部共同负责项目评 估、协调和考核;协调公司同银行、工 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编制财务 报表,提交财务管理工作报告;负责外 部财务审计机构的联络及其工作管理。 产品开发部:负责制定公司产品开 发战略;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产品结构 调整计划;负责编制新产品开发计划并 与技术中心共同组织开发工作;负责新 系列新品种的器型、花面、包装等的设 计工作;负责根据业务部和各地经销商
财务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协助 制定发展战略和进行经营决策;负责建 立科学、系统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和 实施公司资金运营和管理计划;负责公 司编制预、决算报告;负责公司筹资计 划的编制和实施,审批公司重大资金流 向;和证券部共同负责项目评 估、协调和考核;协调公司同银行、工 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编制财务 报表,提交财务管理工作报告;负责外 部财务审计机构的接待和配合审计工作 及其工作管理。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组织筹备董事
的客户要求进行打样;负责对样品室进 行管理;协助进行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 工作。 技术中心:负责行业技术发展的研 究和分析;负责提出公司的技术战略规 划;负责公司技术中心的运营与管理; 负责产品的原料、釉水配方;组织化验 室对矿物原料的理化指标进行检测;组 织化验室对产品的铅、镉溶出量等指标 进行检测;向生产管理部、质量控制部、 产品开发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公司监 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 营销管理部:负责公司营销策略的 制订和实施;营销渠道的管理;和大型 零售终端的客户联系;集团客户和海外 市场的开发;负责顾客关系管理,包括 顾客反馈、顾客投诉、顾客满意度调查 等;对顾客提供的样品、稿件等进行验 收及其相关工作;和财务部共同负责国 内外市场信息收集和货款回收。 企划设计部:负责公司负责塑造、 维护、发展和传播企业文化,负责企业 形象的设计和宣传,负责公司各类标识 的设计和维护,负责公司参展的布景,负 责公司的网站宣传。 采购部:负责对矿物、白瓷、包装 物供应商以及外协加工厂开发与管理;
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保密工作;负责公司及其衍 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主持规划公司的 人力资源战略;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管 理体系,研究、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包含招聘、绩效、培训、薪酬、奖惩、 员工发展、人事事务等内容),制定和 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员工 职业技能的培训与开发;及时处理公司 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人力资源问题。 法务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提示 法律风险,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负 责公司民商事经济合同及重大决策的合 法性审查,健全公司依法决策机制;负 责公司章程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 代表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的谈判、协商、 调解、仲裁、诉讼活动等。 行政部:负责公司外部联络和内部 管理工作,如接待工作、办公设备的管 理、与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公 司印章、档案的管理、与政府相关部门、 外部专业机构、高等院校等建立合作关 系;负责公司其他行政事务。 审计部:对母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执行过程中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监督公司财务
负责按时按质采购生产所需材料。 生产管理部:下设骨锂瓷厂、轻质 瓷厂、彩瓷厂和普白瓷厂,分别负责有 关产品的生产计划组织,完成生产任务, 确保准时交货;负责组织协调各生产厂 区的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生产过 程的质量控制;组织协调生产管理人员 做好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工艺、 环境的管理;组织做好各生产部门的绩 效考核工作。 质量控制部:负责公司质量管理的 战略制定;负责与外部有关质量机构的 沟通协作;组织实施质量数据的分析利 用;组织编制公司原辅材料和产品的质 量标准和检验标准;负责公司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质 量管理水平;负责组织实施原辅材料和 外协加工产品的进货验收、工序质量监 控以及成品检验;负责完善过程质量控 制计划与工艺质量标准;负责有关公司 产品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负责公司质 检设备的的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主持规划公司的 人力资源战略;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管 理体系,研究、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包含招聘、绩效、培训、薪酬、奖惩、 员工发展、人事事务等内容),制定和
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 计划、报告季度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和内 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重大缺陷 和重大风险。在内部审计中合理关注和 重点检查可能存在舞弊行为,建立反舞 弊机制。对业务环节及投融资重大活动、 重大资产购买行为、关联交易进行关注 并进行审计和评价。对对外担保、募集 资金用途、业绩快报、信息评价事务管 理进行内部审计。
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员工 职业技能的培训与开发;及时处理公司 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人力资源问题。 行政部:负责公司外部联络和内部 管理工作,如接待工作、办公设备的管 理、与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公 司印章、档案的管理、与政府相关部门、 外部专业机构、高等院校等建立合作关 系;负责公司其他行政事务。 审计部:负责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制度;负责建立完善的财务监控体系。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化系统 的建设、运营及其管理,负责配合各职能 部门进行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和分 析,负责公司网页的维护。
第五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予雇用: (一)政府规定不得雇用者; (二)经指定实施体格检查不 合格者或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公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的任职条件限制者。
第五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予雇用: (一)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政府 相关部门规定不得雇用者; (二)经指定实施体格检查不 合格者或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公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的任职条件限制者。
形经总经理核准免予试用、缩短试用期 者外,均应试用三个月(含受训期)。在 试用期间,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计, 试用期间公司派专人辅导或培训并做试 用考核送人力资源部。考核不合格者不 予雇用,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 得提出异议。考核合格者,于考核合格 之翌月一日起转正为本公司正式员工。
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间 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雇用,不发任何补偿 费。考核合格者转正为本公司正式员 工。
(新增)第九条 职位性质 试用期员工:试用期是指公司和员 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 的考察期,在试用期间,双方的劳动关 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劳动合同中规 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资双方 的利益。在试用期内,公司如发现员工 不称职或不符合招工条件,公司可随时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发现自己不适 合此项工作或发现公司的情况与自己 希望的不符,劳动者可提前三天提出解 除合同。 正式员工:正式员工是指试用期结 束后,如果员工的各方面表现,工作能 力符合公司的要求和职位的要求,经评 估后便可以转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 和员工双方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要 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实习生:在校学生,实习期内不发放
第九条 经本公司雇用从事财务的 人员、电脑工作人员、职位等级在五职 等(含五职等)以上职务及公司认定其 经办职务或担任工作中有担保必要者, 应于到职七日内办妥连带保证手续,其 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具有本地户口; (二)经本公司认定有正当职业者; (三)公司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 件。 第十条 被保证人在本公司期间任 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连带保证人 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此责任明定于连带 保证书: (一)侵占或亏欠公款(物)者; (二)不法毁损公物者; (三)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 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不依本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 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第十一条 人事单位接到保证书后 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 知换保。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中途换保,应 将新保证书经人事单位对保合格,并经
过六个月之后查无本规则第十条情形 者,方可取回原保证书。 第十三条 保证人若不愿再提供保 证,而被保证人又无法换保,本公司可 停止雇用。
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未经许可, 不可在工作时间内会见亲友。若必需会 客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以不超过十 五分钟为原则。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奖励分 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加发当月二天底薪; (二)记功,加发当月六天底薪; (三)记大功,加发当月十八天底 薪; (四)奖金; (五)晋级。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 予以嘉奖: (一)工作努力、生产积极、适时 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 (二)遵纪守法、听从指挥、互相 协作事迹突出者; (三)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 有具体事迹者; (四)工作认真负责、保证产品质
量,成绩显著者; (五)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学 习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者,予以 记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者、生产工艺 或管理制订,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 纳确有成效者; (二)节省物料、节约费用开支或 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三)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 并处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四)举报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案 件者; (五)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榜 样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 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 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二)维护工厂安全,奋勇执行任 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 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 他从业人员模范表率者。 第二十八条 奖金是指:
(一)年终盈余奖金; (二)研究发明奖金; (三)工龄奖金; (四)改善提案奖金。 (五)节约物料、费用奖金; (六)特殊功绩奖金; (七)竞赛、考核奖金; (八)非经常性奖金。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 可颁发奖金或予以晋级: (一)年终评比总结成绩优秀者; (二)有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 贡献者; (三)服务满十年、十五年、二十 年、二十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 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对公司提出改善提案,经实 施证明确能为公司创收利润或减少损失 者; (五)对公司目标管理的达成、经 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六)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七)具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第三十条 本公司员工之惩罚分为 下列五种: (一)警告,减发当月二天底薪; (二)记过,减发当月六天底薪;
(三)记大过,减发当月十八天底 薪; (四)降级; (五)解雇。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 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阅 读无关职务工作的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 以外工作者; (二)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 者; (三)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 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 全卫生规定者; (五)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 挥者; (六)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七)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 职务者; (八)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 物品出入厂区,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 询检查者; (九)破坏环境卫生者; (十)初次穿着拖鞋进厂上班者; (十一)外出办事不填写外出登记 表者;
(十二)品行不端、缺乏礼貌、辱 骂他人者; (十三)私自拆装照明电线、插座、 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者; (十四)经查获进入厂区不着工作 服和(或)不配戴胸卡者; (十五)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 人力资源部指定必修课程研习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 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例证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 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 理不当者; (二)因疏忽或工作马虎导致机器 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 人者; (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 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四)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者; (五)携带违禁物品入厂者; (六)在禁烟之工作场所吸烟、丢 烟头者; (七)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 非法利益者; (八)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 证而制造事端者;
(九)在工作时间睡觉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 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例证者,予以记 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生产事故,使 公司业务遭受重大损害者; (二)泄漏生产或事务上机密者; (三)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 止者; (四)遗失重要文件、机件、物件 或工具者; (五)初次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 (六)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 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者; (七)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 监督,经劝导不听从者; (八)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 司工作遭受重大损失者; (九)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 人物件者; (十)造谣生事、散播谣言,给公 司造成不利影响者; (十一)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 者; (十二)私自拆装照明电线、插座、 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以致发 生危害者;
(十三)初次代人打卡、托人打卡 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十四)恶言吵骂同事、怂恿相骂 或打架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 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不经预告立 即解雇除名: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做出虚伪意 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二)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 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害或使用武 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三)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 消费者或顾客利益者; (四)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 产品及公司其他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 上,营业上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五)受政府判刑或受拘留处分, 情节重大者;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 一个月累计旷工四日,或年度内无故旷 工积满六日者; (七)聚众结伙妨害生活秩序、生 产秩序者; (八)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 书,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九)在厂区内赌博者; (十)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价值在 人民币拾元以上者; (十一)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 骗致公司名誉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 盗用公司、部门印章、信件者; (十二)侵占公有财物、营私舞弊, 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者; (十三)第二次代人打卡、托人代 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十四)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 造成公司损害者; (十五)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 生产秩序者; (十六)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未 经功过相抵者; (十七)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 无故拒绝接受或调离厂区由公司就其交 通妥善安排而拒绝接受者; (十八)非法罢工、怠工或煽动他 人怠工、罢工者; (十九)报复同事、上级,损坏其 存放在公司内财物者; (十九)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 外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 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同年度功过可予以
抵销,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大功 与大过视为同等功过。 第三十六条 奖惩依下列规定计 算: (一)三次嘉奖相等一次记功,三 次记功相等一次大功; (二)三次警告相等一次记过,三 次记过相等一次大过。 第三十七条 员工奖惩均应填具 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载明具体事实, 移送人力资源部报请调查核定。 第三十八条 出现本制度未规定 的奖惩而又必须执行时,由总经理、副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当事人所在 部门的主管及工会主席议决或申报上级 有关部门核定。
第五章 薪 资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薪资系 指员工因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底薪、 效益浮动工资或按计时、计日、计月、 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的奖金、 津贴、加班费及其他经常性给与。
第四章 薪 资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薪资系指员 工因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依据运经济 效益及员工劳动贡献核发效益浮动工 资,效益浮动工资最高为该员工底薪的 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加班工资 的计算,乃按平日每小时底薪加给 50%。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加班工 资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 安排补休的,支付工资的 200%的工资 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 的,支付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法定节 日加班工资的计算,乃按平日每小时底 薪加给 200%。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薪资于 次月十五日发给,而薪资发放日适逢假 日时,得于放假日顺延发给。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薪资于 次月十五日前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每日工作 时间为八小时,但经员工半数或工会同 意,得将周内一日正常工作时数调配在 其他工作日上。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仍以 四十四小时为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每日工作 时间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十四小时。
间:上午七时三十分上班,十一时三十 分下班,下午二时上班,五时三十分下 班,中午休息两小时三十分,担任流水 线作业的员工、领取计件工资的员工的 作息时间,另依规定。
第五十条 因季节或订单关系和因 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 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必要者,本公 司可将工作时间延长。其延长之工作时 间以加班计算。每人每月加班不得超过 三十六小时,每天班后加班不得超过三 小时。
(新增)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合理 安排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其工 作职责。原则上公司不鼓励加班,除非 必须。 第二十七条 加班必须填写加班 申请单,或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直接主 管申请,并且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能加 班。申请单或电子邮件应当注明加班的 时间和工作内容。公司将按照日工资基 数折换成小时工资的 1.5倍计入当月工 资。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加班,必 须事先获准,否则不予承认。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对于办公室
员工加班工时的统计与加班费的核发, 加依本公司薪资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流水线员工 部分工序实行昼夜轮班制者,公司定期 轮换。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每周七 日中休息二日,为星期假日。公司配合 生产需要而要求员工于休息日出勤上班 时,该星期假日工资以加班工资计算。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如有迟 到情节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五分后至十五分钟 内,始行签到、打卡到工者为迟到,扣 款五元。 (二)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始行 签到、打卡到工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三)因偶发事件经核准者按请假 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如有迟 到情节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五分钟后至三十分 钟内,始行签到、打卡到工者为迟到, 每次扣款十元。 (二)上班时间三十分钟后,始行 签到、打卡到工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三)因偶发事件经部门主管核准 者按请假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如有早 退情节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内,即 行签退或提前下班者为早退,扣款五元。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即 行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如有早 退情节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下班时间前三十分钟内,即 行签退或提前下班者为早退,扣款十元。 (二)下班时间前三十分钟以前即 行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一)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不 到工者,均以旷工论处。 (二)旷工一天扣款二十元,并且 不发当日底薪。 (三)委托、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 记录者,一经查明,当日双方均以旷工 论处。 (四)除因卡钟失灵,确实无法打 卡时,可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签证证明, 交人力资源部处理,其他原因的签证均 属无效,仍以旷工处理。上下班时未能 找到出勤卡者,应向保安人员登记确实 时间,由人力资源部签证,否则仍以旷 工处理。 (五)在连接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前 后旷工者,应视为连续旷工。但其中星 期假日或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旷工日数 内。
(一)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不 到工者,均以旷工论处。 (二)旷工一天扣款一百元。 (三)委托、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 记录者,一经查明,当日双方均以旷工 论处。 (四)除因打卡系统原因,确实无 法打卡时,可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签证 证明,交人力资源部处理,其他原因的 签证均属无效,仍以旷工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下列政府规定应放 假的节日均予休假,工资照付: (一)元月一日,元旦。 (二)五月一、二、三日,国际劳 动节。 (三)十月一、二、三日,国庆节。 (四)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春节。 以上法定节日适逢星期假日时,应
第三十一条 下列政府规定应放 假的节日均予休假,工资照付: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 节日。
第六十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为下列 八种,分别规定如下: (一)公假 依照政府法令应给公假者,凭有效 理。请公假可酌情核发路程假。 公假期间,工资照付(因公司业务需要 而出差者,称为出差)。 (二)工伤假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伤害, 经指定证明确不能出勤者,核给工 伤假(工资照付)。假期期满应主动复工, 否则以旷工论处。同一工伤假累计,不 得超过两年。请工伤假,应附工伤报告 书。 (三)事假 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应请 假,全年合计不得超过十五天,事假期 间不发工资。办公室职员请假,其事假 期间工资核发另依本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实施。所属员工请假超过规定日期应办 理停薪留职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四)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 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 规定请病假: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请休假 类别及规定: (一)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龄满 1年不满 10年的, 可享受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 年的,可享受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 的,可享受年休假 15天(均不含法定 节假日和双休日)。 (二)工伤假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伤害, 经指定证明确不能出勤者,核给工 伤假(工资照付)。假期期满应主动复工, 否则以旷工论处。同一工伤假累计,不 得超过两年。请工伤假,应附工伤报告 书。 (三)事假 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应请 假,全年合计不得超过十五天,事假期 间不发工资。所属员工请假超过规定日 期应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否则以旷工处 理。 (四)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 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1)未住院者,全年合计不超过三 十日。 (2)住院者住院及其出院后的休养 期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3)病假期间,底薪一律折半发给。 病假逾期者,可以事假抵充,再逾限则 应办理停薪留职,但留职停薪以一年为 限。 (4)请病假,需附经指定开立 证明。 (五)婚假 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为正式员工 后结婚者,可请下列婚假中的一种,工 资照付。 (1)一般婚假三天。(女未满二十 三周岁,男未满二十五周岁者) (2)晚婚假十天。(女满二十三周 岁,男满二十五周岁者) (六)丧假 员工父、母、子女或本人配偶丧亡 者,给予丧假六日,工资照付。 (七)产假 女性员工分娩前后应停卡工作,给 予产假九十天。工资照付(妊娠三个月 以下流产者休假依国家规定处理)。请产 假应附准生证或证明。
(1)未住院者,全年合计不超过三 十日。 (2)住院者住院及其出院后的休养 期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3)病假期间,底薪一律折半发给。 病假逾期者,可以事假抵充,再逾限则 应办理停薪留职,但留职停薪以一年为 限。 (4)请病假,需附经指定开立 证明。 (五)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员工享 受婚假 3天。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 另给予假期。 (六)丧假 员工父、母、子女或本人配偶丧亡 者,给予丧假六日。 (七)产假 基本产假 98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延长产假 30天;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凭诊断证明);多胞胎生育的, 没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假期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双 休日。 以上假期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带薪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法定节 日仍到厂上班,而未享受补休时,本公 司发给当日法定日加班工资。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有迟到、 早退、旷工、请事假、请病假、请婚假、 请丧假等情节之一者,当月不发给全勤 奖金。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请公假、 请工伤假、请产假,其全勤奖金照付。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请事假 均需书面形式下列规定核准: (一)二日(含)之内者,由车间 主任或科长级主管批准。 (二)六日(含)之内者,由部门 经理批准。 (三)六日内以上者,由公司主管 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请事假 均需书面形式下列规定核准: (一)六日(含)之内者,由部门 主管批准。 (二)六日内以上者,由公司主管 领导批准。
第七十条 本公司员工参加社会劳 动保险,领取退休金应按本市政府规定 的如下条件办理: (一)干部:男员工年满六十周岁, 女员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工作满十年。 (二)工人:男员工年满六十周岁, 女员工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十年。 (三)本市户口临时工:男员工年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参加社 会劳动保险,领取退休金应按政府规定 的条件办理。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外地户口临 时工离职并离开本市回原籍时,其社会 劳动保险金依法可转给其原藉时,其社 会保险金机构或发给本人,按社会劳动 保险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重视 安全技术知识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 极参与厂内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女性员工有 妊娠者不得加班;妊娠满七个月后,不 得上夜班;有未满一周岁婴儿者,不得 加班及上夜班。
第四十二条 公司女员工在怀孕 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公司女员工不得加班 和上夜班。公司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 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 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加班和上夜班。
第七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依公积 金制度规定加入公积金系统,其自积金 提取、公给金相对提拨及公积金提取与 享受,按公积金制度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公积 金制度规定加入公积金系统,公积金相 关事宜按公积金制度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住宿须 依规定申请员工宿舍,服从宿舍管理办 法。 第八十条 本公司成立伙食团,员 工可依规定享用伙食,公司免费提供员 工中午工作餐,员工用餐应服从食常规
第八十二条 本公司营业年度终 如有税后盈余时,对于全年无过失的员 工,可酌情给予年终奖金。其发放办法 每年另行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冠福现代家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冠福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通知 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 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 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日期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新增)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 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 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 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 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 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 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账户 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 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
(新增)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如股东未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有权 认为该授权无效,公司有权拒绝该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 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以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新增)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对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 小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本公司 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在累积 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 成员分开进行选举。股东大会采用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 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 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
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 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 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 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 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 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 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 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 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 数的,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 监事进行选举。 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并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新增)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 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者的合法 权益。
(新增)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称 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冠福 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冠福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新增)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 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 东大会决议,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 动的决策。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 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或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 务。
第二章 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 书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 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董事会 议案、 文件的收集、起草和管理工作, 并保管董事会印章和董事会办公室印
章。 (新增)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 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其处 理日常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 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 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 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 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 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有关政府部门或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第九条 董事长认为有必 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在合理期 限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 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 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 期等。
第十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人员 或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除 外)按照第八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 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 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 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 管部门的要求后 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 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 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 管部门的要求后 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 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新增)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
案后交董事长确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 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人 员或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除 外)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按 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提案,由董事 长决定 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 自行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其他 政府部门或监 管部门要求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董事会会议的提案由董事 长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以及总经理可以 在董事会召开会议三日以前向董事会 提出临时提案。 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将提案送交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于收到临时提 案的当日将提案转交董事长,由董事长 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 董事长决定将临时提案审议议案 时,董事会秘书需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发出变更通知。 董事长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董 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 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 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日将书面的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九条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 意见的事项还应当将议案内容在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 5天提交给独立董 事。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2日将书面的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但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提 前通知期限的限制,可在发出会议通知 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召 开,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或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还应当将议案内 容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 5天提 交给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 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 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 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 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 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 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 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 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和 表决,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 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和表决,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 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 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 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和 表决,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 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和表决,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 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 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 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 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和表 决。
(新增)第二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 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与 所议事项相关的人员在取得董事会的 同意后,可以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董事会会议。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人员 有权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 表决权。
(新增)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 应当根据提案的表决结果,制成会议决 议,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应当在会议决 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 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 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 董事会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 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年。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 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 说明; (六)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 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 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 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 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新增)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通 过的有关计划、实施方案和董事会对管 理人员的聘任文件,一律由董事长签发 下达和上报。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将执行情 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 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冠福 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冠福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3年修 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新增)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 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通过公司 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 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 员进行记录。
(新增)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 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拟定提案 后,交监事会主席确定。 第十二条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监事应当按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提出 提案,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提交监事会会 议审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 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 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 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 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 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 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 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 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新增)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 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 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 决议的执行情况。
(新增)第九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 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 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 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 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 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或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三十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 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冠福 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冠福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3年修 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新增)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 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通过公司 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 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 员进行记录。
(新增)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 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 监事会工作人员拟定提案后,交监 事会主席确定。 第十三条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监事应当按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提出 提案,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提交监事会会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 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 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 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
第十八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 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 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 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
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新增)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 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 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 决议的执行情况。
(新增)第九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 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 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 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 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 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或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