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Shenzhen Bromake New Material Co., Ltd.
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高新路研祥科技工业园三栋 电子厂房西侧 101
公司产品主要为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广泛应用于个人电脑、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及其组件。公司客户主要为消费电子产品终端品牌商、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企业之一,拥有了包括联想集团、立讯精密、歌尔股份、仁宝电脑、纬创资通、和硕科技等知名消费电子行业公司在内的优质客户资源。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合计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9.40%、64.49%、67.54%和 68.59%。
公司技术人员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形成了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目前拥有的核心技术具体如下:
将高密度材料与低密度材料进行结合,形成 70/30/70的高低密度结合棉,提高材料缓冲性 能,同时增强材料表面韧性,能经受多次翻折 冲击;单片缓冲板材模压成型后,进行折叠组 装即可完成,创新的成型结构和特有的材料技 术在有效的保护产品的同时节省了空间,节约 了存储及运输成本
一种波形折叠 拼合式缓冲保 护壳 (ZL20172021 9689.6)
度及长度,同时在外侧增加缓冲过度台阶,有 效改善对产品边角的保护并提高整体的缓冲 性能,提升产品的安全性及可靠性
将植物纤维进行打浆模压成型,利用材质的韧 性设计可折叠结构实现面平整;改进之后的缓 冲包装通过与笔记本边缘嵌套来实现对其位 置的限定,通过IM电竞 IM电竞app恰当的凹、凸结构使得其具有 良好的缓冲性能
利用一种新型的网罩热式切刀,将导热杆、石 棉网以及其他材料装置在刀具上,使刀具可以 升温进行对网罩的切割,同时高温刀具可以将 切割后的网罩端点进行高温熔融粘接,避免了 网罩端点分散,提高了网罩防火性能及强度
开发可以固定手机听筒与屏幕之间的固定手 柄,正反固定手柄免去了手机冲孔网反复粘贴 的过程,同时听筒与屏幕之间的固定手柄在通 话时能够减少声音发散,减少外界干扰
一种手机听筒 喇叭用冲孔网 装饰 (ZL20192054 0648.6)
复合材料板与热塑性材料边框通过锯齿凹槽 相互啮合连接,连接工艺简单,结合强度高, 环境友好
一种结合牢固 的复合材料板 材 (ZL20192194 2610.8)
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在板材边缘直接灌注塑胶, 塑胶成型后收缩量大,易引起板材变形的技术 问题,到达增强板材边缘的机械强度、减小塑 胶使用量、减少板材变形度的技术效果
一种用于电子 设备的加框板 材 (ZL20202014 3116.1)
通过将注塑成型结构与具有至少一开槽的第 一板材相互结合,同时复合板材的第一板材还 具有与至少一开槽相对应的至少一弯折部,提 高了复合板材的可塑性,可以用于塑造不同的 电子设备外形。此外,注塑成型结构与第一板 材通过模内注塑成型工艺相互结合在一起,从 而增强电子设备壳体的受力强度,不易断裂与 变形
一种复合板材 及电子设备壳 体 (ZL20202175 9536.9)
公司一直在不断努力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并根据客户及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进行技术研究和产品功能的开发。
(1)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正在从事的主要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为了满足笔记本 电脑结构强度与 刚度的要求,针对 碳纤板的夹芯以 及碳纤维的铺层 厚度做调整和改 善。另外,针对外 壳的弧形设计,找 到适宜的方法生 产出符合规格的 弧形板材和产品
研发内容:1、通过改变碳纤板夹芯和 碳纤维铺层厚度,生产出超轻质碳纤 板;2、根据产品 3D图纸,开具符合要 求的碳纤板成型模具,并且使产品外观 具有符合要求的弧形; 目标:1、素材满足外观弧度、结合力 强度、结合线、喷 漆品满足外观弧面及常规信赖性等测 试要求。
两次成型的进胶 点均设在结构面, 避免外观面凸包 的问题。 根据 3D图纸,打 造具有弧度的碳 纤板成型模具,生 产出的碳纤板符 合产品最终要求 的弧度,并且在后 制程打磨喷漆的 过程中,保持弧形 不被破坏。
研发内容:①第一次先成型塑胶框,利 用热压胶合工艺粘结碳纤板和塑胶框, 第二次成型面板外部塑胶部分,两次成 型避免塑胶壁过厚导致的缩水问题。② 两次成型的进胶点均设在结构面,避免 外观面出现凸包的问题。 目标:产品通过两次射胶成型,进胶点 均设在结构面,避免外观面出现凸包的 问题。
使用多样模切材 料进行贴附工艺 改进,使新贴附材 料符合产品使用 特征
研发内容:FPC背胶整版贴贴附工艺研 究;多种模切材料与 FPC整版贴贴附工 艺的替换性研究;多种模切材料的功能 性研究;对于多种模切材料的加工工艺 研究以及数据采集; 目标:开发能够具备弯曲性、导热性、 防水性优良的 FPC整版贴贴附工艺
对可复用的材料 进行开发,在与产 品分离后,可以在 生活中进行二次 使用
研发内容:对可复用材料的柔韧性、回 弹性以及抗拉伸、抗压缩等性能进行研 究;对于可复用材料成分的解析,分析 各类材料成分的比例,对于非环保要求 的材质进行剔除,并对材质进行二次改 性,保证材质的可回收性; 目标:新开发的产品在性能上可以对运 输产品提供足够的保护,同时也能够进 行二次使用,100%可回收利用,能够以 原料的方式进行二次加工生产
对原材以及阻燃 剂进行性能测试, 通过不同产品的 特点来开发相对 应的阻燃材料
研发内容:对当前市场阻燃原料以及阻 燃剂等辅料性能进行研究;对阻燃材料 对于保护产品成型方面的研究; 目标:对于有阻燃要求的不同种类的产 品有特定针对性的阻燃材料;阻燃材料 的性能以及回收标准达到新料标准
通过外层材料的 弹簧仿形结构,实 现包裹外层的拉 伸与收缩控制,可 容纳多规格尺寸 产品; 内层通过布料做 网状结构用于固 定产品,增加操作 便捷性与产品防 护性; 内层网状结构采 用卡扣与外层连 接固定
研发内容:本项目采用牛津布包裹中空 板作为箱体主件,提升包裹箱体的强 度,中部设置隔层,隔层底板两端带弯 折,使得物件和箱底有一定的距离,起 到隔层减振功能,有效保护物件的底部 撞击,隔层高度可依据箱体容积大小做 调整;通过在隔层上固定弹力网,有效 保护物件前后左右和上方的位移撞击; 隔层上固定多张不同强度的弹力网,底 层网格小密度高用来运送较重物件,上 层密度低弹力弱用来运送较轻物件。 目标:完全通过振动跌落测试;包裹的 周转使用次数≥20次;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研发及技术人员共计 103人,占员工总人数的8.31%。其中核心技术人员有 2名,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更。
公司通过提供优良的研发条件、体系化的研发项目、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约定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等多种方式,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激励和约束。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均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对核心技术人员的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及保密义务进行了约定。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历来重视研发投入。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公司逐步形成了技术和研发优势。目前,公司技术创新机制主要包括:
公司已经建立一支研发经验十分丰富同时又敢于创新的专业技术团队,能够快速响应并满足客户需求和应对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开发需求。公司坚持接近、了解、服务终端客户的理念,依靠其创新能力和对市场需求的及时把握,有针对性的对工艺、材料进行改进,对产品、技术进行创新。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在产品设计流程中从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生产等方面制定了相关内控制度。同时公司高度重视研究成果,不断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进行技术保护。
公司鼓励研发人员加大力度推进新技术研发和产品研发,增加其积极性,同时对核心员工进行激励,确保核心骨干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相统一,增强员工归属感和责任感。未来公司将不断完善激励机制,最大程度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精神。
公司针对不同岗位职工,针对其需求建立了完善、成熟的培养机制和培训体系,鼓励员工跨团队进行技术交流,提高团队凝聚力,以保证研发团队对行业发展趋势的敏感度。公司也对关键技术人才进行储备和培养,有计划的为公司提供优秀人才,提高用人质量,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 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产品主要为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广泛应用于个人电脑、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及其组件。近年来消费电子产品迭代速度加快,产品的创新、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如果公司不能准确判断技术、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客户的需求动态并对技术和产品进行相应调整,则可能导致客户对公司认可度的降低,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了一批具有在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人才队伍。正常的人才流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的资产、业务、资金运营等方面的规模将相应显著扩大,市场开拓、内部管理及新品开发的压力将随之增加。如果公司上述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大规模流失,则可能造成公司核心生产技术的泄露和生产管理水平的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经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公司在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领域取得了一批专利及专有技术。为防止公司的技术泄密,公司采取了对新产品、新技术申请专利保护、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等多种措施。公司十分重视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但仍然不排除核心技术泄密的可能。如果发生核心技术泄密的情况,则可能对公司的产品设计、研发、生产经营及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及其组件。公司客户主要为消费电子产品终端品牌商、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包括联想集团、立讯精密、歌尔股份、仁宝电脑、纬创资通、和硕科技等知名消费电子行业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合计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9.40%、64.49%、67.54%和68.59%,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其中联想集团为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客户,公司对联想集团的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39.35%、39.70%、46.04%、47.30%,第一大客户占比较高。
出于质量管控、技术要求、降低成本等因素考虑,该等客户执行严格的供应商评估与准入制度并进行持续的跟踪考核。一般而言,公司通过严格认证成为上述大型消费电子产品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后,将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果公司与联想集团等重要客户的合作情况发生变化,或该等客户自身经营陷入困境,或该客户发生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公司与该客户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消费电子行业的快速发展为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近年来,在巨大的市场需求推动下,更多企业进入上述市场领域,导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未来若竞争对手通过技术创新、业务模式创新等方式不断提高竞争力,公司将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市场竞争格局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影响公司的发展速度,如果上述因素出现不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的变化,则公司未来可能存在成长性风险。
为业务拓展需要,公司分别在香港、墨西哥、越南等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和设立机构需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如果境外业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境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持续发展带来潜在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为未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由其全额承担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公司仍存在未来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被主管机关追责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马增龙通过汇科智选及同创智选合计控制公司 52.02%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马增龙仍将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人事安排、经营决策、发展战略实施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及科学性,则存在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业务、机构和人员将进一步扩张。公司在战略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设置、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同时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也给公司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所需要的管理体系、制度以及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报告期内公司人员规模持续增加,各期末人员数量分别为 1,116人、1,136人、1,188人和 1,240人。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张和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公司人员规模尤其是高端管理、销售及研发人员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同时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未来公司员工平均工资可能持续提高,导致人力成本相应上升。如果公司营业收入规模不能相应增长,则人力成本的上升可能会对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伴随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也相应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分别为 30,191.28万元、34,933.30万元、38,960.12万元和 41,233.9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8.84%、47.83%、36.87%和35.79%。随着未来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尽管公司严格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并已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了坏账准备或预计信用损失,但若短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则存在应收账款出现逾期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可能,从而对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毛利率水平受下游消费电子终端及制造产业链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客户结构、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工艺技术、汇率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上述因素发生持续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GR7,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24号),2018-2019年公司享受 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公司母公司于 2020年 12月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3,有效期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6月享受 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公司能否继续获得该项认证取决于公司是否仍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如果因各种因素影响公司不能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上述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则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将从 15%上升至25%,从而对公司税后净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功能性产品为发行人重要收入来源之一,收入金额占比分别为32.10%、40.59%、41.09%和 41.68%,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功能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65.63%、47.59%、36.38%和 29.98%,毛利率水平不断下降且幅度相对较大。若未来该类产品受产品结构变化、下游终端产品需求波动、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其毛利率继续下降,则将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包括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由于该等项目金额较大、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和达产周期,如果相关政策、宏观经济环境或市场竞争等方面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未来公司的市场开拓不能满足产能扩张速度,或市场空间增长低于预期,或出现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募集资金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展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则募集资金将难以给公司带来预期的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包括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等固定资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公司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相对较大。如果募集资金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现预期经济效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高产生重大积极影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分析,并对募集资金项目在战略选择、研发设计等方面制订了周密的计划。但是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在项目实施及后期运营过程中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实施方案调整、实施周期延长、人力资源成本变动等情况,可能会导致项目建设无法如期完成,产生的收益无法覆盖项目建设新增的折旧和相关成本,将对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加。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陆续投入,公司将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研发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并补充流动资金,对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考虑到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集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现有业务。如果公司受经济周期、规划、技术进步、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等各项因素影响,净利润不能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则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因股本总额增加导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客户主要为消费电子产品终端品牌商、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受消费电子行业发展的影响较大。消费电子行业和宏观经济周期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其景气状况会随着宏观经济周期出现波动。如果全球经济发生衰退或宏观环境不景气或者消费电子行业的内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则将对消费电子产品行业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 EPE板、胶带、保护膜、碳纤维IM电竞 IM电竞app板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上述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大。
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受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呈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报告期内,供应链部门根据物料特点和供应商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物料的采购周期和采购量。如果原材料价格未来出现大幅上升或持续剧烈波动或供应商不能及时供货,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的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市场的发展与终端消费电子产品消费市场的景气度高度相关。目前全球范围内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较多,给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果未来经济下行、行业变化导致消费者收入水平下降,则会导致消费者消费能力及消费意愿降低,将会对消费电子产品的需求产生影响,进而造成下游客户对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的需求下降,从而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应用于个人电脑领域的产品收入金额分别为35,652.29万元、50,332.46万元、62,983.64万元和 33,109.5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61%、61.47%和 64.38%和 67.59%,占比相对较高,个人电脑为公司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2020年以来,居家办公及远程学习需求使得全球个人电脑出货量增长幅度相对较大,公司应用于个人电脑领域的产品需求也相应所有增加。如果未来经济下行、行业变化导致消费者收入水平下降,则会导致消费者消费能力及消费意愿降低,将会对消费电子产品的需求产生影响,进而造成下游客户对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的需求下降,从而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地区、境内保税区收入金额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2.01%、57.68%、59.73%和 65.67%,占比相对较高。公司的上述地区业务主要以美元结算,人民币相较于美元的汇率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其一,人民币升值短期内可能给公司造成汇兑损失,并降低公司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其二,人民币贬值将给公司带来汇兑收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司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收益金额分别为 266.47万元、-2,279.15万元、-909.83万元和 1,736.37万元。未来如果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则可能会给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的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控、利率水平、汇率水平、者预期变化等各种因素均可能对市场带来影响,进而影响者对公司的价值判断。因此,本次发行存在由于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上市条件而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 件的网下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 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符合资格的参与战略配售的者、网下机构者和符合 者适当性要求且在深交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等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证监 会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郑睿:本保荐人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注册保荐代表人。清华大学学士、硕士,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014年加入东方投行。先后担任浙江自然、海晨股份、万胜智能、顶点软件、联得装备、天成自控、恒华科技等多个 A股 IPO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担任洲明科技、天成自控、恒华科技等多个非公开发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拥有丰富的改制、重组、融资经验及项目沟通协调能力。
刘俊清:本保荐人银行部董事,注册保荐代表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硕士。担任浙江自然IPO项目、海晨股份IPO项目、联得装备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联得装备定增项目、天成自控定增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参与联得装备IPO项目、天成自控IPO项目、恒华科技IPO项目、陕西煤业IPO项目、洲明科技定增项目、IM电竞 IM电竞平台天成自控2016年定增项目、恒华科技定增项目等,具有丰富的银行项目执行经验。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本保荐人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2021年 3月 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 7人,实际出席 7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订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依法赔偿者损失的议案》、《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1年 3月 29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共 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00万股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一)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中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申报的行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中的传统行业,行业属性符合创业板定位。
(二)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公司自设立以来依靠创新、创造、创意进行生产经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工艺创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材料应用创新以及模式创新、业务创新,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公司产品主要为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广泛应用于个人电脑、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及其组件。消费电子行业是电子信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信息行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国务院、IM电竞 IM电竞平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商务部等各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鼓励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指导意见,如《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3年》等,有力推动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建设消费和需求旺盛的强大国内市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持续增强。公司产品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因此,公司产品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通过走访专利局、商标局并结合网上查询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情况;
(3)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明细,查阅了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清单及研发项目相关资料;
(4)取得发行人员工名册,了解研发人员的具体情况以及占比情况; (5)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产品情况; (6)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名单并查阅主要客户的年度报告等公开文件,了解下业和客户发展的具体情况;
(7)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等相关规定文件;
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内部制度文件。发行人前身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年 3月 20日。2020年 10月 21日,发行人依法整体变更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光大同创有限成立之日起,发行人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项目组查阅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查阅了发行人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抽查了相关凭证。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劳动合同,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账户,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公司已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技术、场所和必要设备、设施,同时具有与经营有关的商标、研发系统和市场营销系统。
公司设立和历次增资时,各股东均已足额缴纳出资款。公司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对股东及其他机构依赖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资产、信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支配公司资产、资金或者越权干预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独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受其他机构或个人干预的情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司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福利费支出与股东或股东单位严格分离;公司建立了员工聘用、考评、晋升等完整的劳动用工制度,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上完全独立。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资产、信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公司在银行开设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及履行纳税义务。
公司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建立了一套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独立、完整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了各机构的职能,并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公司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同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与关联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公司的机构设置均独立于其他关联企业,也未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拥有必要的人员、资金、技术和设备,建立了完整、有效的组织系统,能够独立支配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所有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IM电竞 IM电竞app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访谈了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保荐人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专利局及商标局网站等公开信息渠道,询问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检查了公司的资产权属文件、重大合同,查看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该等经营范围已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备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查看了相关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和无罪记录证明并进行了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进行了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700万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1,900万股,发行人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1第二款的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700万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1,9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上市规则》2.1.1第三款的规定。
2020年和 2021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9,445.53万元和 12,369.03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满足《上市规则》2.1.2第一款的规定。
经逐项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在本次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 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 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1)协助和督促发行人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 控机制,确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 项义务。 (2)持续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决 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对发行人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 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 解性;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3)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承诺事项的具 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 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针对承诺披 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督促相关主 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 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的,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 进行补正。 (4)督促发行人积极回报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 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5)关注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 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
2、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 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 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 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对发行人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 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发 行人日常经营和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发行人披露重 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及其他内容发表意见。
3、关注上市公司交易 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 司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履 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1)关注发行人交易是否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督促发行 人按照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2)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 减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情况。
4、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 严重影响公司或者者 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 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发 行人的报道,对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定期跟踪了解公司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对发行人运营情况进行了解,在发行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出具、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 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工作 以及参加保荐人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扰保荐人正常的持 续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