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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IM电竞 IM电竞平台和独立意见2023-04-29 23:19:49

  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对2022年年度报告无异议,并发表专项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IM电竞 IM电竞app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王强监事弃权理由:2022年度内,大额应收账款未按照内控制度和整改报告的要求及时完成清收,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承诺;2022报告年度内出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综上,本人无法保证上市公司2022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强监事弃权理由:2022年度内,大额应收账款未按照内控制度和整改报告的要求及时完成清收,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承诺;2022报告年度内出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综上,本人无法保证上市公司2022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无异议,并发表专项

  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期内,1、控股子公司啤酒大额应收款项未按照内控制度及整改报告的要求及时完成款项回收,相关款项到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落实回收措施;2、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代建的啤酒厂的土地竞拍期间,啤酒原拟同时参加报名,于2022年5月向经开区支付1225万元作为土地挂牌保证金,2022年12月啤酒已收回上述资金,但该款项事实上为控股股东代垫保证金,构成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董事会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5,965,984.94元,母公司净利润为-56,560,923.01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未分配利润为-387,825,095.69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13,229,790.07元,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结合2022年经营状况,制订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作为担保方被起诉的未结案件共4笔,被诉担保本金金额共计3,320万元,分别为(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件(案涉本金500万元),公司二审败诉,再审申请被驳回;(2022)京0101民初10736号案件(案涉本金1800万元),公司一审胜诉;(2021)川0107民初3251号案件(案涉本金820万元),公司二审败诉;(2019)川0112民初6523号(涉案本金200万元),公司终审败诉。

  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于2021年10月28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因资金占用事项对西藏天易隆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享有的7,365,468.91元债权转让予西藏盛邦,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7,365,468.91元得以清偿。上市公司接受西藏盛邦委托继续以上市公司名义向天易隆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022年8月,IM电竞 IM电竞app公司取得西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胜诉。

  2022年5月26日,公司子公司啤酒向西藏自治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1225 万元。2022年12月30日,四川曜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啤酒转回上述资金,上述转款实质为代控股股东西藏盛邦垫付竞买土地保证金,构成西藏盛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五、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尊重并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将持续关注、监督公司解决落实情况,督促推动消除相关事项影响,维护公司及广大者的利益。

  六、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状况,同意《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将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消除内控风险,维护公司和广大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该所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IM电竞 IM电竞app

  经审核,控股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报废遵循谨慎、稳健的原则,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对控股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阅本次被提名人奉兴先生、朱孝新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上述提名人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能够胜任拟担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3年4月27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3)第213207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一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审计类第1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一一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确定重要性,西藏发展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大幅度波动,盈利和亏损交替发生,因此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基准,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27,694.06万元,按0.5%的比例计算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138.47万元。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1)所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1)公司账面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大额应收款项本息共计43,932.16万元尚未收回。2022年4月,相关债务人向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公司亦就上述款项收回制定了相关措施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上述应收款项出具了承诺函。2022年度,公司实际收回3,538.90万元,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代偿2,280万元。相关债务人未按制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偿还上述款项,公司控股股东亦未能完全履行承诺,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催收上述款项。截至本报告日,我们收到上述应收款项相关债务人对欠款的函证信息回复,回函均显示信息不符,但均未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2)西藏发展公司应收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款项本息合计5,116.76万元,西藏发展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净额为0.00万元,我们已对该应收款项进行函证,截至报告日,尚未收到回函。对我们无法对上述(1)、(2)所述大额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对上述大额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做出合理判断。

  2、如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持续经营”所述,西藏发展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96.6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3,078.19万元,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1,103.74万元;西藏发展因涉及多起诉讼债务,银行账户及多项资产被查封冻结。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西藏发展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西藏发展已披露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仍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西藏发展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上述事项所影响西藏发展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可能存在的未发现的错报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但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西藏发展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表作出调整。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因此,我们对西藏发展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对西藏发展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以及是否导致公司盈亏性质的变化。

  上期非标事项:如财务报表附注五、4所述,截至2021年12月31日西藏发展公司应收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款项本息合计5,116.76万元,公司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2,096.87万元,净额3,019.89万元,我们已对该应收款项进行函证,截至报告日,尚未收到回函,我们无法对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2022年,西藏发展对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成都仲裁委员会决定本案仲裁程序于2023年4月6日终结。公司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藏发展已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远征包装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上期保留事项在本期尚未消除。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西藏发展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本专项说明仅供西藏发展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期间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重大缺陷为:1、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大额应收款项未按照内控制度及整改报告的要求及时完成款项回收,相关款项到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落实回收措施;2、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代建的啤酒厂的土地竞拍期间,啤酒原拟同时参加报名,于2022年5月向西藏自治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支付1225万元作为土地挂牌保证金,2022年12月啤酒已收回上述资金,但该款项事实上为控股股东代垫保证金,构成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董事会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6.49%。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资金支付审批、项目管理、商品生产等各项业务,以及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担保管理、社会责任、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审计稽核、信息系统管理和内部信息传递等各类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风险、战略决策风险、融资风险、人力资源风险、资产管理风险、安全生产风险、销售与市场风险等多项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啤酒大额应收款项未按照内控制度及整改报告的要求和有关方承诺及时完成款项回收,相关款项到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落实回收措施;

  (2)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代建的啤酒厂的土地竞拍期间,啤酒向经开区支付1225万元作为土地挂牌保证金,2022年12月啤酒虽收回上述资金,但该款项事实上为控股股东代垫保证金,构成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1)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大额应收款项回收的整改报告,确定相关工作责任部门及人员,并及时将整改报告履行情况告知董事会。因欠款单位及承诺方未按整改报告及时履行导致回款措施无法有效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极力督促相关方严格遵守已做出的承诺,切实履行还款义务,报告期内公司收回了部分款项,并对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采取诉讼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督促欠款方及相关方尽快全部解决剩余欠款支付问题,并严格按内控制度的要求,持续加强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制度。

  (2)针对1225万元土地保证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2023年4月西藏监管局对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董事会经讨论,要求控股股东严格杜绝发生类似问题,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要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要求相关责任人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合法利益。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30日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5,965,984.94元,母公司净利润为-56,560,923.01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未分配利润为-387,825,095.69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13,229,790.07元,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结合2022年经营状况,制订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数,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独立董事经审核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决策程序合规,监事会同意该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文坤先生、孙阳升先生、监事王强先生无法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孙阳升先生无法保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董事周文坤先生对无法保证的说明:上市公司未按照整改报告的要求及时完成大额应收款项的清收,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承诺;2022年度内,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综上,本人无法保证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孙阳升先生对无法保证的说明:上市公司未按照整改报告的要求及时完成大额应收款项的清收,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承诺。2022年度内,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综上,本人无法保证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未按照整改报告的要求及时完成大额应收款项的清收,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承诺。本人无法保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王强先生对无法保证的说明:2022年度内,大额应收账款未按照内控制度和整改报告的要求及时完成清收,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承诺;2022报告年度内出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综上,本人无法保证上市公司2022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公司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其他议题材料。

  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者理性,注意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自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证券代码不变,仍为*ST西发。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二)、(三)的规定,公司自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第13.3.2条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4月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由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四)的规定,公司自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的种类、简称、代码、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以及日涨跌幅限制

  1、公司董事会已充分意识到上述情形的存在,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强化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积极催促欠款单位严格按照还款承诺计划书进行还款;协调督促相关承诺方及时履行其承诺,争取尽快收回款项,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2、公司将继续与债权人沟通谈判,聘请外部专业机构,积极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减轻债务负担;同时,积极追讨被占用资金,继续开展债务清理追偿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公司管控,努力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加强主业经营及市场拓展,同时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强化公司营运能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上市交易:

  若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触发上述情形相关条款,公司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者谨慎,注意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备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定并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