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银行等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货、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产品组合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应当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规模、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相关的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预计总额。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经营。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但是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1、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年度发生额进行预测,并负责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按季度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1、财务部应负责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并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2、财务负责人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审议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获得总经理批准后,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4、财务部在收到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
5、财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建立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核实,登记并核实的内容包括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6、财务部应要求合作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割明细等清单,并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7、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机构签署的合约约定,及时与机构进行结算。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应与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及时作出决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包括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同时,公司应明确说明拟使用的相关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相关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并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及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